?最高院:農村房屋買賣協議雖無效,但雙方
精品課程:
精品課程:
來源 |格致案例
【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買房人長期實際使用居住及拆遷改造時的房屋也為其重新改建的事實,根據買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集體土地使用證》、《屬物普查表》、《承諾書》、《空房驗收單》等材料,與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視為已履行了審慎審查的職責,并無不當。
2.《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中專門約定了如遇國家、政府征收,出讓方必須無條件協助受讓方領取全部補償款及房屋等內容,該約定意味著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已經預見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協議雙方對拆遷安置中所涉經濟利益作出的自由處分。
3.雖然轉讓協議已經司法程序確認無效,但當事人在已將房屋及宅基地轉讓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對價的情況下,要求確涉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對其進行安置補償,有違誠信和合理原則,亦不符合法律規定。
4.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遷已喪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轉化為拆遷利益,如當事人對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分配有異議,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另行解決。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李紅要求確認《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的民事訴訟是在柿園村拆遷指揮部與張坤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后提起的。基于張坤法在此長期實際使用居住及拆遷改造時的房屋也為其重新改建的事實,中原區政府根據張坤法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柿園村附屬物普查表》、《承諾書》、《空房驗收單》等材料,與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張坤法簽訂涉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履行了審慎審查的職責,并無不當。
另外,李紅與張坤法簽訂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中專門約定了如遇國家、政府征收,出讓方必須無條件協助受讓方領取全部補償款及房屋等內容,該約定意味著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已經預見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協議雙方對拆遷安置中所涉經濟利益作出的自由處分。雖然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已經司法程序確認無效,但李紅在已將房屋及宅基地轉讓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對價的情況下,要求確認中原區政府與張坤法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對其進行安置補償,有違誠信和合理原則,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遷已喪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轉化為拆遷利益,如李紅對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分配有異議,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另行解決。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李紅的再審申請。
【案例索引】
【李紅與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張坤法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及補償案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6998號
案由: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及補償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
法律人必關注公眾號(點擊放大,長按關注)
法律的真諦
法律秩序
法眼觀看
最后,小編懇請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沒有經常留言或點“在看”的,會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法律真諦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后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在看”,拜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