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第二版)·上冊 第三編 第五章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乃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
(二)特征
從原則上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
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內容。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合同的變更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只有在滿足如下要件時才能變更合同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在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
合同變更必須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后,如果當事人在合同變更前已經履行了部分義務,則合同變更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即當事人的履行行為仍然有效;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作出履行;合同變更原則上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變更以后對保證人產生一定的效力。
第二節 合同債權的轉讓
一、合同債權轉讓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債權轉讓也稱債權讓與,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二)合同債權在性質上是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
(三)合同債權的轉讓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合同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
合同債權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二、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
(一)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
(二)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合同。
(三)轉讓的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所謂不具有可讓與性,是指依據債權的性質以及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某項特定的債權只能由債權人享有,不得轉讓給他人。對不具有可讓與性的合同債權,權利人不得轉讓。
下列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四)必須通知債務人
1. 《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定。
2. 在債權轉讓中,通知的效力主要體現在
對債務人而言,債務人應當向新的債權人進行清償。未經通知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一旦通知,債務人只有向受讓人履行才構成清償,如果債務人繼續向原債權人進行清償,將不會產生債的清償的效果。這種清償構成非債清償,適用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
通知不決定債權轉讓生效的時間,也不確定債權的歸屬。如果沒有進行通知,受讓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債務人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
(五)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合同債權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則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應當辦理這些手續。
三、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債權轉讓的生效,首先應取決于兩個條件:
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
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以后,債務人未表示異議。
(二)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包括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 對內效力。對內效力,是指合同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
2. 對外效力。對外效力,是指合同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產生的法律效力。
四、禁止轉讓特約的效力
禁止轉讓特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禁止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第三節 合同債務的轉移
一、合同債務轉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二)合同債務轉移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債務轉移包括了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債務加入,這些轉移方式都表明:
在合同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合同的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尤其是合同債務的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在合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發生了變化。
2. 合同債務轉移的對象是債務而不是債權;
3. 合同債務轉移可以是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可以是在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的情形下,新的債務人替代原債務人的位置,成為新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原債務人不退出債的關系,與新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
4. 合同債務轉移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合同債務轉移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