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知】超過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
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這三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逾期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法律推定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
(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前兩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該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將不會產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用工之日起一個月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 。
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處有兩種具體情況,一種是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情況是超過一個月后不滿一年期間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 。
第一種情況下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第二種情況下的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
(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在性質上屬于懲罰金,不是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特殊時效的規定,應適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并適用一般性的中斷中止情形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支付滿一年以后期間的雙倍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單位在此期間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間最長為十一個月,如果雙方在此期間補簽了勞動合同,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此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還受時效制約,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和關于中斷中止的一般性規定,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終點”為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
提醒
用人單位逾期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法律推定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若出現爭議,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終點”為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哦!因此說到底!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用小編再強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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