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能否獲賠雙倍工資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不能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法律規(guī)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
關鍵一點就是證據(jù),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jù)。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于是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yè)簽合同。但是這里要注意,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不適用于該條款。因為《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非給予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便可得到雙倍工資的權利。如果員工故意或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不僅無權獲得兩倍工資,而且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用支付經(jīng)濟補償。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雙倍工資的性質(zhì)
《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zhì)認定為勞動報酬。現(xiàn)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guī)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guī)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jié)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于處罰性規(guī)定。從這個邏輯關系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職員在入職之后,若是在試用期被辭退,是不能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shù)模@是由于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職員在入職之后的一個月之后,若是單位還是沒有與其簽署勞動合同,那么職員是可以提出希望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shù)恼埱蟮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