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重點條款
一、工程概況
2002版合同的工程概況條款過于簡單,只有項目名稱、服務類別兩項。有限的基本信息已無法滿足十多年后多樣化的造價咨詢服務,為此2015版合同對工程概況條款進行了大幅度補充,共包含七項內容,即: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投資金額、資金來源、建設工期或周期、其他。工程概況項目的詳細化,有助于滿足不同類型造價咨詢服務的要求,同時也有助于使咨詢人根據項目的基礎數據對將來的咨詢成果做出初步判斷。
二、服務范圍與工作內容
2015版合同在附錄A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酬金一覽表》中,針對不同的服務階段(包括決策、設計、發承包、實施、竣工階段以及其它服務),詳細列明了每個階段中對應的服務范圍(例如,發承包階段包括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分析、清標報告與其他)與工作內容(包括編制、審核、調整)。委托人可以選擇各階段、范圍與內容的服務,也可以選擇全過程的服務。
2015版合同對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的清晰界定,不僅便于委托人做出更加符合其實際需求的選擇,使委托人減少不必要的支出,也降低了由于服務范圍與工作內容的約定不清,從而使雙方對最終咨詢酬金產生爭議的可能性。
三、酬金或計取方式
與上述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條款類似,酬金或計取方式也在協議書以及附錄A均有明確的約定。在附錄A中,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服務階段、范圍與內容的不同,約定不同的酬金;在實行全過程造價咨詢時,也可以統一約定酬金。酬金項下共分收費基數、收費標準(比例)、酬金數額三個子項,可清楚顯示酬金的計算過程。
根據目前各地造價部門發布的造價咨詢費用參考收費標準,大部分咨詢服務項目(如設計概算、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采用按標的比例確定咨詢酬金的方式;對于小型咨詢項目或專項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采用按比例的方法不便計算時,則可采用按咨詢服務人員的工日費用乘以實際工作日的方法確定咨詢酬金。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結算咨詢項目中,經常采用“基本費用+效益費用”的收費方式,即按最終核減掉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效益費用。而委托人最終通常會讓第三方(即結算書的編制方,通常是施工方)承擔該核減金額。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委托人最好與第三方在相關文件(如施工合同)中對由第三方承擔該部分“效益費用”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爭議。
四、委托人的義務
在造價咨詢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酬金以及為咨詢人提供協助,包括為咨詢人無償提供與合同所涉及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為咨詢人完成造價咨詢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協助咨詢人與相關第三方(主要是施工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015版合同相比2002版合同增加了附錄C《委托人提供資料一覽表》與附錄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設備一覽表》,同時也對委托人代表以及委托人答復咨詢人的時間做出了的約定,這些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咨詢人利益,有利于保障咨詢成果的出具時間及質量。但對委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能按時回復,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后果(工期延誤及產生的損失),這是委托人在適用2015版合同時需要注意的。
五、項目咨詢團隊與人員
造價咨詢作為專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對最終的咨詢成果有著決定性影響。為了保證咨詢成果的質量,2015版合同對咨詢團隊主要人員的資格條件做出了明確約定,委托人可要求咨詢人在專用條款中填寫項目負責人的名稱與團隊人員的數量,并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保持咨詢人員相對穩定,咨詢人在更換項目負責人及團隊人員時,要經得委托人同意。并且,咨詢人員在特定情形時(如嚴重過失、不能勝任崗位職責、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等),委托人有權要求咨詢人更換。
六、咨詢人的工作要求
按時按質出具咨詢成果,是咨詢人的主要合同義務。2015版合同在附錄B《咨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覽表》中,根據不同的服務階段,對咨詢成果文件的名稱、組成、提交時間、份數與質量標準做出了約定。
此外,2015版合同還新增了關于咨詢成果文件除加蓋咨詢人單位公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外,還必須按要求加蓋參加咨詢工作人員的執業(從業)資格印章的條款,這加重了咨詢從業人員的責任,有利于規范造價咨詢市場秩序,對于造價咨詢單位提升專業實力,防止取得造價師資格的人員在非工作單位“掛證”及造價咨詢單位假借外部人員資質從事造價咨詢業務等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以上內容也是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原建設部149號文,現行有效)中相關規定的落實。
七、違約責任
2015版合同在違約責任部分,取消了2002版合同中對咨詢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咨詢人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將各項違約及賠償責任交由合同雙方在專用條件中自行約定。上述變化取消了對咨詢人的不合理保護,對于咨詢人是一項重大挑戰。但是從長遠看,將有利于督促造價咨詢單位提高契約意識,提高整個行業的服務水平和整體實力。2015版合同未對雙方具體的違約責任情形做出約定。
實踐中,作為委托人,可以從咨詢人延誤咨詢工作、提供咨詢成果不合格、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換咨詢人員、未經委托人許可進行分包、違反保密義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方面明確咨詢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作為咨詢人,可以從委托人未按時付款、未按時提供約定資料與工作條件、未按約提供回復咨詢人等方面對委托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八、合同變更
造價咨詢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因委托人的額外需求,而臨時增加咨詢項目(例如,在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公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參考費用》中,注明有“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不包括中標價的審核、圖紙改版導致重新計量等工作,發生時咨詢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其他咨詢項目若發生此類情況,參照執行;”)。
2015版合同不僅原則上約定了因工程規模、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的變化等導致咨詢人的工作量增減時,服務酬金應作相應調整。還對一些具體情況做了細化約定,如:對于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詢人原因導致咨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增加的工作時間或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可由雙方約定。在非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等發生變化時,雙方可協商確定執行依據,并對造價咨詢的服務范圍及內容、服務期限、酬金進行變更約定。
九、合同解除
2015版合同首次對合同解除條件進行了列舉式的約定,除協商解除之外,在合同當事人一方出現以下情況:轉包;造價咨詢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經委托人催告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要求;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酬金,經咨詢人催告后,在28 天內仍未支付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解除合同。
另外,應注意的是,雖然合同中有“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的條款。但這并不能起到委托人“便利解除”(即委托人在不具備法定合同解除條件時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合同,但應按支付咨詢人相關酬金)的效果。委托人如需“便利解除”,仍需要在專用條件中另行作出相關約定,否則將無權單方解除合同或者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知識產權
伴隨國家近年來對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視,造價咨詢合同中造價咨詢成果作為智力成果的保護問題也開始受到關注,2015版合同中首次出現了知識產權條款。合同通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提供給咨詢人的資料的著作權屬于委托人;咨詢人編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權屬于咨詢人。但雙方可以為實現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對方上述享有著作權的文件。如果合同雙方對上述文件著作權的歸屬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做另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