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起訴狀書范文精選5篇
工資起訴狀書范文 第一篇
【事情經過】
這里寫事情經過,有無合同,及事情有關事項
本人認為(根據上面仲裁請求和起訴請求,各以事實及法律說明):
1,本人是應聘某計件崗位工作,雖沒合同,可根據事實口頭協議,就相關事項按無合同或協議及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辯護。
在整個工作期間,做的都是于計件本崗位無關的工作,直接影響試用期過后做不出數量。工廠沒有給出熟悉崗位的條件。熟悉的時間,變向為盤剝工人工資,即欺詐勞動者。以一個計時工資給付計件工資。
其次,在試用過后,隨意延長試用時期。
因此根據勞動法三十二條,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二十六條,三十八條及四十六條,要求廠方賠償半個月工資,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 標準進行經濟補償賠付。即xxxx元。
2,本人臨走時,大致計算了工時(附件證據xx),合計xxxx小時,每小時xxx元,總計元。如果按廠家扣除一天(x小時),剩下還有元,與實際工資相差xx元。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廠方克扣工資和未支付經濟補償,及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及加倍賠償金法律條款依據,要求廠方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 進行賠付,即xxxx+xxx x 2=xxxx元。
3,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即試用熟悉期 xx 日為休息日。既然法律沒有將試用期排除在用工時間外,因此:需補 xx 日雙倍工資。
工資計算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每月30天,每星期休息一天,每天 xx 小時。 xxxx÷(30-4)÷ xx =xxx元/小時
計補工資:小時x 工價=xxx元
4,口頭協議試用熟悉期為每小時 xx 元,但從事的工作與實際計件崗位無關。總工時為xxx小時,每小時應補:小時工資 – 已發小時工資 = xx元,總計:總工時x補差工資= xxx 元。
5,本人xxx日離廠,在所有時間段,從未收到老板電話,及信息說明做壞了多少半成品。
如果當時說明,本人可以當時當場查證。然,要工資了,廠方才提出做壞了多少產品。從誠信,公正立場上,本人不認此事。
另外,這一天的工資本就沒有計算在內。如果扣工資成立的話,這一天的工資,是否也應該給付xxx元。
6,在誠信,公正的立場下,扣工資的一天做的是計件活,并不是所聘崗位工作,給的是計時工資,有失公正。因此按最少以 xx 天計算。第一天不熟悉,按xxxx計數,第二天按xxxx計數,第三天按xxxx計數。合計應補工資:總數 x 單價 – 已發工資= xxx元
7,法不理不清,法不究不嚴。本來完全可以協商的事情,任憑發展,無視法律。
無勞動合同讓勞動者在仲裁院主張權益困難(見仲裁不受理通知書),及主張權益訴訟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時間,精力,金錢壓力,不應該只由勞動者承擔。因此,廠方應賠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對法律的尊重和對事物的公正。
最后,仲裁院,法院,是法律執行的見證者和裁決者。本人懇請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還xxx市勞動環境一個公正,公平,和諧的景氣!
人民法院
附:起訴狀副件1份。證據1,2,企業信息;個人身份證明;
原告(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起訴書中所例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注】:1,有人認為這些東西越簡單越好,然翁狀叔大,該不該嫁的簡潔方式,在這個社會里根本就不可行。
2,糾紛起來了,不可能是一種事項伴隨著。我們細化分拆,把每一種有利的,有法律依據的,以訴訟請求或仲裁請求,各例出來。讓廠家和法官去理會,裁決。總不可能全部推翻,因為沒有廠家不違法。
3,原告的耐心,是要錢呢,還是要理,出氣。
最終的結局在中國,就算是有法律,書面書寫把握得好,法官也不可能一一依你。更何況務工人員一般都是外地人,在任何地方都是排外的。
4,重點是克扣,拖欠工資。補償金與賠償金是二個不一樣的東西。再說是休息天的雙倍工資,及其它。
說白了,就是拿法律跟廠家扯。法律有規定全寫出來,一事一事細分。最后的裁決就看法官的良心了。
工資起訴狀書范文 第二篇
原告:xxx(姓名),xxx(性別),xxx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單位xxxx,職位xxxx,住址:。被告:xxx(姓名),xxx(性別),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單位xxxx,職位xxxx,住址:。請求事項: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年*月*日,債務人***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并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XXX償還原告XXX人民幣x萬元,并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此致XXXX人民法院原告:年X月XX日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二、證據一份(欠條為證);
工資起訴狀書范文 第三篇
(一)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三)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四)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五)宣判
工資起訴狀書范文 第四篇
拖欠工資賠償金是指在用人單位無故拖延支付工資時法律規定應對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單位拖欠工資責令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來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起訴狀書范文 第五篇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