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一定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買房簽合同需要謹慎,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更是不能馬虎,在我們平時租房的過程中啊,這房屋租賃合同都是房東擬定,因為房東的個人意愿,房屋租賃情況各不相同,所以說,有的租房合同其實并不規范,甚至有的租客租房時,并沒有簽訂這個合同,那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旦出現糾紛,就很難保證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失。
實例:
張女士租住了一套房子,因為屋內家電齊全,房子價格適中,所以張女士在一年的租期即將期滿時聯系了房東,想繼續租住這套房子,而房東也同意將房子租給張女士租住,可就在房屋一年租期還剩2天的時候,房東給張女士打電話說,房子她不想租了,讓張女士盡快的找新房。
明明說好可以續租的房子,突然間要收回,面對房東的多次反悔,張女士感到很不解,可雖然房東當初的承諾并沒有寫到合同當中,那兩人達成的口頭協議,是不是沒有任何效率呢?
分析:
依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在張女士的案例中,房東在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的前兩天,才告訴張女士,兩天的時間明顯不是合理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相關規定解釋,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優先購買的,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利。
因此,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間,提前15天通知就算是合理期限,同時,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張女士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