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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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不管當事人有沒有協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災害導致房屋損毀而不能出租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如租賃期本應9月到期,但是出租人7月即告知承租人不再出租房屋,要求立即搬走,那么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如承租人兩個月未交租金,出租人催告后仍未補交,那么出租人即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期間電器自然損壞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具體根據租賃合同如何約定的,沒有什么特別約定的話原則房東負責維修。《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以上內容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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