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候我爸媽給了十幾萬現金,現在離婚對
買房時候我爸媽給了十幾萬現金,現在離婚對方不承認怎么辦?北京離婚律師_信金國以現在的房價,年輕人要想買房是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很多都是父母出
資付首付的,也有的是夫妻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的。關于借款的認定其實很簡單,借款時寫的借據或者轉賬記錄上備注是借款,或者事后夫妻雙方承
認是借款的證據,都可以證明雙方是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父母礙于情面在給子女錢買房的時候沒有要求簽借據。對于這種
情況,往往存在著一種問題:在離婚率高居的當下,不少小兩口在鬧離婚后,都有一方拒絕還款,不承認是借的錢,認為這是老人對于雙方的“贈與
”,這個時候往往受傷害的都是老人。那么對于婚后子女購房,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但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認定?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在父母實際出資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應認定為贈與。這是基于父母出資借給子女買房的概率遠遠低于
父母出資贈與子女買房的概率。當然,如果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舉證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是借貸性質,而不是贈與的性質,就可以按照借貸關系處理
,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等等。所以如果借款前沒有開具借條的,事后如果想要追回該筆款項,根據我國“誰主張,
誰舉證”原則,是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父母將款項直接匯入子女賬戶而非直接出資購房,也有一些
法院認為需要子女提供款項系贈與的證據。如果子女無法提供,法院也可能認定父母的款項系借款。總之,需要結合具體案情而定。那我們到底應該
如何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呢?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資金往來首先要明確資金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父母明確是要將款項借給子女,則應該同子女
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日期等事項。如果系子女與配偶共同借款,需要配偶方也在借款人處簽字確認
。如父母明確是要將款項贈與給子女,雖然《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為不要式、諾成性合同。但是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公證等
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因此建議形成書面的贈與協議,再完成贈與款項的支付。如果需要子女及配偶對贈與附帶一定的義務,則
需要與子女和配偶簽訂書面的附條件贈與協議。如父母明確是要將款項贈與給自己的子女或配偶一方,則需要與受贈方簽訂書面的贈與協議。總之,
不論是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最好是都要留存有相關證據,避免后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