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負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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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收入準則中核算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預收的款項,通過“合同負債”科目核算。
“合同負債”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時沖銷的金額;貸方登記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或已經取得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的合同對價或已經取得的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合同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按照該已收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的合同對價或已經取得的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合同負債的確認,是以履約義務為前提的,如果所預收的款項與合同規定的履約義務無關,則不能作為合同負債核算,應作為預收賬款計量。
預收款項與合同負債并非是完全替代關系,也并非是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在不構成履約義務的預收款,嚴格上不能作為合同負債的核算范圍,同時,預收賬款在通常情況下,也不能核算未實際收取的款項,但有合同負債科目,就可以對:有權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預收款,提前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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